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订学校教育发展政策、编制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科学管理的手段之一。
第二条 为科学、规范做好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效发挥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体系,全面、及时收集学校教育事业规模结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师资队伍、财务资产、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社会服务、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依法、及时、准确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
(二)围绕学校各项工作,积极开展统计数据的搜集、处理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预测,为学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统计数据支持与决策咨询服务。
第四条 承担学校教育事业统计任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制度,保证统计资料来源有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并妥善保存统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组织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专兼职统计员,提供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六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分析依据外,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工作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发展规划处归口管理,各二级组织机构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指导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人力资源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发展规划处,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发展规划处处长担任。指导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促进跨部门统计工作协作,加强统计工作的分工合作与日常交流,统一和规范各类统计报表与统计条目的口径与标准。
(二)开展跨部门统计分析合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开展统计分析专题研究,鼓励各单位积极运用统计方法和统计信息开展研究。
(三)加强统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二)真实、及时收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为学校战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发展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单位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四)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五)负责对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六)负责组织统计员学习培训,督促检查二级组织机构统计员队伍建设;
(七)负责与教育事业统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是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完成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统计报表专项内容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负责的统计数据与统计资料,并报送发展规划处交叉审核、备案。
(二)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并及时报送分管校领导;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原始记录,做好本单位统计台账;
(四)督促、支持统计员学习掌握教育事业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支持统计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一条 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基地)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开展教育事业统计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统计信息;
(二)支持配合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督促、支持统计员学习掌握教育事业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支持统计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五)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联系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二级组织机构专兼职统计员,在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完成统计任务。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教育事业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加强对本单位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
(三)恪守统计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二级组织机构专兼职统计员要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换,如确需调换,应及时向发展规划处报备,并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统计业务知识,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具备完成国家法定的统计工作任务的能力,积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统计任务,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 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对统计资料的管理是统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统计人员要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积累、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作为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经学校授权,依法依规统一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向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 各二级组织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机构和个人发布、提供统计资料与统计数据。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统计资料、数据连同统计员、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意见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八条 新闻报道、宣传材料需要使用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时,综合性数据应以学校年度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依据,专项业务数据应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处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有关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报表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上报、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发展规划处牵头,会同纪检部门对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办,对教育事业统计与数据资料发布等工作中的未认真履行职责、数据失实等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对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履行,原《东莞理工学院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东理〔200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统计工作文件精神有不符合,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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