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粤财教〔2017〕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绩效目标。
(一)不断提高办学质量。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教学实验平台及专业能力实践基地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学校理工类本科学生占比进一步提高,获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等次提高和数量增加,获授权发明专利数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省市优势、重点产业的能力增强。
(三)突显优势特色。支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能力不断提升,综合实力明显上升,引领和支撑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取得进步。
第三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突出重点,适当倾斜;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金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准则。由发展规划处统筹规划,对口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形成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口职能部门编制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并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金额,具体分配和安排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目标。
(三)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资金审计、监察、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加强资金信息公开。公开项目申报、论证、进选、评审程序和结果,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重点支持与广东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高教强省和文化强省等战略需求紧密结合的学科,在凝练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和学术交流等六个方面具备明确的建设任务,对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科研平台类项目。重点支持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与广东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高教强省和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等战略需求结合紧密,对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拔尖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创新团队建设类项目。支持与学校整体规划相一致的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研创新队伍建设,支撑学校特色发展和比较优势提升。
(四)教学实验平台及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重点支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专业教学实验室、高校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等项目,与学校发展规划相协调,相对集中优质资源办出特色,让更多学生受益。
(五)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学科教学资源、数字实验室资源、数字图书馆和数字博物馆资源为核心的优质资源中心、数字化校园及共享平台建设等,不断提升校园数字化水平和资源共享力度。
(六)人才培养类项目。重点支持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及师范教育团队,突出创新创业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在具体使用资金时,注重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向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倾斜,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程序及拨付
第十条 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对口职能部门监督,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使用。学校根据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将待实施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并以规划实施项目为基础进行年度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由发展规划处发布项目预算规划编制和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项目和资金支持内容、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对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受理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视申报情况,按照“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专家采取网上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推荐申报项目报送发展规划处。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在初审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学校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议,评议结果经公示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计划资助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发展规划处统一发布项目立项通知。项目立项后,对口职能部门负责通知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对口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对口职能部门根据项目拟定的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组织专家开展结题验收评审,并为每个项目评定验收等级。
第十六条 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对研究时限已满、但因合理原因仍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向对口职能部门提交延期结题申请,由发展规划处审批。项目验收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参与下一轮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七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金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对口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主持人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
第二十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资金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街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东莞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3日印发